关于公布我市首批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试点企业名单的通知
深贸工财字〔2009〕139号
各有关单位:
根据《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试点管理办法》有关规定,经国家有关部门审核批准,我市推荐的91家企业被列为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试点企业(名单详见附件)。试点企业应按照《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试点管理办法》,遵守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的各项规定,并结合自身实际业务情况和客户需求,抓紧开展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业务。在业务开展过程中,如遇相关政策问题,请及时向我局或有关主管部门反映。
特此通知。
附件:深圳市91家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试点企业名单
二〇〇九年八月二十五日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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