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当前位置: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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| 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》(以下简称《条例》)已经2007年1月17日国务院第165次常务会议通过,自2008年5月1日起施行。
《深圳市政府信息公开规定》(以下简称《规定》)已经市政府四届三十七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,自2006年9月1日起施行。根据《条例》和《规定》,本单位掌握的政府信息,除依法免予公开的外,凡与经济、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相关的政府信息,均应予以公开或者依公民、法人和其他组织的申请予以提供。为了更好地提供政府信息公开服务,本单位编制了《深圳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信息公开指南》(以下简称《指南》),需要获得本单位政府信息公开服务的公民、法人和其他组织,可以按照《指南》所述方式申请获取信息。《指南》将根据需要更新,公民、法人和其他组织可以在“深圳政府在线”(网址:http://www.sz.gov.cn)上查阅或下载《指南》或本单位的网站(网址:http://fzj.sz.gov.cn/)上查阅或下载《指南》。
机构职能类:
市法制办领导简介、领导分工、单位职能、机构设置、机关处室职能、下属事业单位、办公地点及联系方式(互联网站长期公开)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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