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事项名称:迁建革命烈士纪念建筑物初审

内  容
迁建革命烈士纪念建筑物初审
法律依据
《革命烈士纪念建筑物管理保护办法》(1995年民政部令第2号)第五、十四条
数量及方式
无数量限制,逐级审批 
条  件
确定地方各级革命烈士纪念建筑物保护单位,由、该级人民政府的民政部门部门提出,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,并报上一级人民政府的民政部门备案、因建设工程必须迁移的地方各级革命烈士纪念建筑物保护单位,须经原批准公布的人民政府和上一级人民政府的民政部门同意
法律依据: 《革命烈士纪念建筑物管理保护办法第5条》、《革命烈士纪念建筑物管理保护办法第14条》
申请材料
必要性和可行性材料
《新建迁建烈士纪念建筑物申请书》,见附件,申请表格可到深圳市民政局免费领取。
申请受理机关
户口所在市或区民政部门
决定机关
省、市、区民政部门
程  序
由新建、迁建的区人民政府同意,上报市人民政府后,由市民政部门提出审核意见,经市人民政府同意后逐级上报省政府乃至国务院审批。
法律依据: 《革命烈士纪念建筑物管理保护办法》第十四条
时  限
资料齐全,符合条件,在20个工作日内完成本局初审上报。
证件名称及有效期限
无证件 
法律效力
经批准后方可新建或迁建烈士纪念建筑物
收  费
年审或年检

 
文档附件



新建迁建烈士纪念建筑物申请书.doc
新建、迁建革命烈士纪念建筑物初审申请书范本.doc